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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政策公告
- 本通告列载集友银行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各称「本公司」,如该公司仍属集友银行有限公司之附属公司及不论该公司名称有任何改变)有关其各自的资料当事人(见以下定义)的资料政策。本公司 各方在本通告下的权利和责任为各别的而非共同的。本公司一方毋须为本公司另一方之行为或不作为负责。
- 就本通告而言,「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以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成员包括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以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行、附属公司、代表办事处及附属成员,不论其所在地。
-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于本声明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 本公司提供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申请人或客户、被授权人、受保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及其他用户;
- 基于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保证人及提供抵押、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 任何公司申请人及数据当事人/用户的董事、股东、高级职员及经理;及
- 本公司的供货商、承建商、服务供货商及其他合约缔约方。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通告的内容适用于所有数据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本公司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合约的一部分。若本通告与有关合约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概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条例」)下之权利。
- 数据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时,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数据。
- 若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数据,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银行授信或提供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 本公司会不时从各方收集或接收有关数据当事人的数据。该等数据报括但不限于在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延续正常业务往来期间,例如,当数据当事人签发支票、存款或透过本公司发出的或提供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沟通时,从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数据,及从其他来源(例如从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数据服务机构营运模式的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贷数据服务机构」)获取数据。数据亦可能与本公司或任何本集团成员可获取的其他数据组合或产生。
- 数据当事人之数据可能会用作以下用途:
- 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及/或处理及/或批核其申请、变更、续期、取消、复效及索偿;
- 便利提供予数据当事人的服务,信贷及/或保单之日常运作;
- 在适当时作信贷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在信贷申请时及定期或特定审查(通常每年进行一至多次)时)及进行核对程序(如条例所定义的);
- 编制及维护本公司的评分模型;
-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 协助其他在香港获核准加入多家个人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模式的信贷提供者(以下简称「信贷提供者」)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 确保数据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 研发、客户概况汇编及分类及/或设计供数据当事人使用的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 为推广服务、产品及其他目标(详见下述第10段);
- 确定本公司对数据当事人或数据当事人对本公司的负债款额;
- 强制执行数据当事人应向本公司履行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数据当事人及为向数据当事人提供抵押的人士追讨欠款;
-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于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数据之责任、规定或安排: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如税务条例及其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的条文);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之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并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如由税务局所发出或提供包括有关自动交换财务帐户数据的指引或指导);及
-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商业、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于或关连于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现有或将来之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 为符合根据任何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制裁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数据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数据及信息的任何责任、规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 与数据当事人或其他人士之数据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数据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数据,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之行动而推行;
- 作为维持数据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数据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及
- 与上述第7段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数据当事人数据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数据提供及披露(如条例所定义的)给下述各方作先前一段列出的用途:
- 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不论其所在地;
- 任何对本公司(包括本集团的任何成员)有保密责任并已承诺作出保密有关资料的其他人士;
-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于收款人的资料);
- 任何付款到资料当事人帐户的人士;
- 任何从数据当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银行及任何处理或办理该付款的中介人士;
-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包括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所使用的任何中央数据库之经营者);而在数据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数据提供给代收账款机构;
- 任何与数据当事人已经或将会存在往来的金融机构、消费卡或信用卡发行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及投资公司;及任何再保险及索偿调查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及联会及其会员;
-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在根据对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约束力或适用的法例规定下之责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须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为实施由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需预期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根据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向该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可能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可能是已存在、现有或将来出现的任何人士;
-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
-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 就上述第7(i)段而获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寄邮件公司、电讯公司、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不论其所在地。
本公司可能为上述第7段所列之目的不时将数据当事人的数据转移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的地区。
-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后有关资料当事人按揭申请之资料(不论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不论以数据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于数据当事人的数据(包括任何下述数据中不时更新之任何数据):
- 全名;
-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不论以数据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 出生日期;
- 通讯地址;
-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帐户号码;
-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已结束、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因破产命令的撇账);及
-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数据当事人(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不论其以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于信贷数据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享(惟受限于按条例核准及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 使用数据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使用数据当事人的数据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数据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
- 本公司持有数据当事人的姓名、联络详情、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径、财务背景及统计资料可不时被本公司用于直接促销;
- 以下服务类别可作推广:
- 财务、保险、信用卡、证券、商品、投资、银行及相关服务和产品及授信;
- 奖赏、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 本公司的联名合作伙伴提供之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资助;
- 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 第三方金融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商品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 第三方奖赏、年资奖励、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伙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伙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及
-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
- 除本公司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外,本公司同时拟提供列明于上述第10(a)段之数据至上述第10(c)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该等人士藉以用于推广上述服务、产品及目标,并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若数据当事人不愿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数据予其他人士,藉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数据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 使用银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向数据当事人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转移个人资料
本公司可根据资料当事人向银行或资料当事人使用之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发出的指示,使用银行的API向第三方服务供货商转移数据当事人的数据,以作银行或第三方服务供货商所通知资料当事人的用途及╱或资料当事人根据条例所同意的用途。
-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数据及查阅该等数据;
-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 查明本公司对于数据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 按要求获告知哪些数据是会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或代收账款机构例行披露的,以及获提供进一步数据,藉以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代收账款机构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要求;及
- 对于本公司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帐户数据(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帐户还款数据),于悉数清偿欠款以终止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有关信贷数据服务机构从其数据库中删除该等帐户数据,惟是项指示必须于账户终止后5年内发出,且该账户在紧接账户终止之前5年内,并无超过60天的拖欠还款纪录。账户还款数据报括最后一次到期的还款额、最后一次报告期间所作出的还款额(即紧接本公司向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提供最后一次帐户数据前不超过31天的期间)、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款额及欠款数据(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超过60天的欠账之日期(如有))。
- 在账户出现任何欠款的情况下,除非欠款金额在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60天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命令除外),信贷数据服务机构所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保留帐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2(e)段的定义)。
- 当数据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命令而导致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撇账,不论帐户还款数据(请见上述第12(e)段的定义)是否显示存有任何超过60天的欠款,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或由数据当事人提供证据通知信贷数据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命令的日期起计5年保留帐户还款数据(以较先出现者为准)。
- 根据条例之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任何关于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
香港德辅道中78号
传真:(852) 2810 4207
- 本公司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会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取得关于资料当事人的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希望索阅该信贷报告,本公司会向其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资料。
- 本通告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如有任何分歧,有关任何于中国内地(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产生之事宜,一概以中文版本为准。有关任何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产生之事宜,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