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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年保定期人寿保险计划

给亲人送上保障 让您生活无忧

您是否:

  • 家庭的经济支柱?
  • 刚刚结婚,要肩负起责任让挚爱得到保障?
  • 刚获得贷款,需要额外保障?
  • 又或......

人生变幻无常,因此您必须及早在财政上作好准备,确保突发的事情不会影响您挚爱家人的安稳生活。中银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人寿」)为您呈献「安年保定期人寿保险计划」(「本计划」),提供保费相宜的人寿保障,让您和家人加倍安心。

人寿保障 后顾无忧 

如受保人在保障期内不幸身故,本计划将支付相等于投保额的赔偿,减轻家人的财政负担。

保费相宜 合乎预算

您只需付出较其他终身人寿寿险计划低廉的保费, 便可享有相对较大投保额的人寿保障。保费在保障期内固定不变,让您的财政安排更有预算。

保证续保1 

在每个保障期完结时,受保人毋须体检,保单可获保证续保1 直至受保人75 岁为止。若客户选择保障年期为1 年,保费有机会按年龄上升而增加;若客户选择保障年期为5 年,保费于5 年保障期内保证不变, 续保保费将以受保人续保当时年龄计算。

可转换成终身计划2

您可于本计划的保障期内直至受保人70岁前的任何一个保单周年日,将本计划全部或部份投保额转换成一个中银人寿认可的终身人寿保险计划,而毋须体检,令您享有终身保障,倍感放心。

附加利益保障3  

您更可按需要于保单内附加一系列的附加利益保障3,让保障更加妥善周全。 

基本投保條件

投保年龄 18 岁至70 岁
保单货币 港元╱美元
最低投保额  港元400,000╱美元50,000 
保障期 一年期╱五年期
保费缴付年期 与保障期相同
保费缴付方式 年缴

注:保单权益人须承受中银人寿的信贷风险。若保单权益人于保单初期终止此计划及╱或退保,其取回的收益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付的保费;本文所列举的过往、现时、预计及╱或潜在收益及╱或回报(例如奖金、红利、利息等)并非保证和仅作说明用途。将来实际所得收益及╱或回报,可能低于或高于现时列出的收益及╱或回报。 

美元保险的风险声明:

美元保单涉及汇率风险。美元兑港元汇率可升可跌,故若以港元计算,美元保单的保费、费用及收费(如适用)、户口价值╱退保价值及其他利益将随汇率而改变。美元兑换港元汇率以中银人寿不时选定的以市场为基础的兑换率为准,可能与银行的牌价不同。客户如选择以港元缴付美元保单的保费, 或要求承保机构以港元支付美元保单的户口价值╱ 退保价值或其他利益,可能会因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

其他主要風險:

  • 本计划及╱或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在投保及续保时的应付保费是根据以下之因素(如适用)而厘定,包括但不限于:投保额、性别、投保年龄、已届年龄、吸烟习惯、保费缴费年期、计划等级、核保等级、风险类别及居住地而厘定,并非保证不变。中银人寿保留权利随时检讨及调整应付保费,调整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验与现时期望出现的落差。
  • 保单权益人应在保费缴费年期内按时缴交保费。如所需金额(如保费)未能于中银人寿指定之宽限期(如适用)完结前缴交,保单有可能终止或失效。惟须受自动保费贷款(如适用()中银人寿将自动从不能作废价值内以贷款形式垫缴保费)及不能作废条款限制(如适用)。如因未能缴付保费导致保单被终止或失效,保单权益人可领取的退保价值可能低于已缴总保费及失去保单所提供的保障。
  •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中银人寿有可能在保单到达期满日前终止保单:
    (i)    受保人身故;或
    (ii)    中银人寿批准保单权益人书面要求退保;或
    (iii)    于保费宽限期后保单失效;或
    (iv)    不能作废价值少于零(如适用);或
    (v)    中银人寿已支付或将会支付的赔偿总额已经达至保单所有保障之赔偿上限(如适用)。
  • 实际的通胀率有机会较预期高,因此,您所获发金额之实际价值可能会较低。

备注:

  1. 本计划每年自动续保,惟保单权益人必须缴付,按续保时受保人的年龄、保费率及中银人寿不时订定之保单费用所计算出来的保费后才生效。若保单年期不属于每年续保而受保人于续保时已超过70岁,则只可续保至保障期到期日。中银人寿有绝对酌情权对保费率作出调整。
  2. 于受保人生存期间及保单有效期内,保单权益人可于本计划到期日前任何一个保费到期日,在无需提供受保人可保证明下而将本计划全部或部份保额转换为中银人寿认可之终身寿险计划。惟此权益只适用至受保人年满70 岁后之首个保单周年日止,且保额不得少于转换日时中银人寿所定之最低投保额要求。新的计划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新的保费将根据转换日时受保人之年龄及中银人寿当时之保费率而定。若保单有额外加费, 新计划之额外保费将以一致之方法计算及收取。若保单之保费正被豁免,新转计划之保费将根据新转计划之条款给付,而不会获得豁免。
  3. 附加利益保障须受核保及投保年龄限制,有关保费可能不时调整,详情请向主要保险代理机构分行职员查询。

冷静期内取消保单权益及退还保费及征费:

保单权益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中银人寿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并获退还扣除因汇率浮动而造成的任何差额(如适用)后的所有已缴保费及中银人寿代保险业监管局按相关规定(已)收取的征费。保单权益人明白为行使这项权利,该取消保单/投保申请书的通知必须由保单权益人签署,并由中银人寿位于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13楼之总办事处于冷静期内直接收到。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为紧接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之日起计的21个历日的期间(以较先者为准)。保单权益人明白中银人寿会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若于冷静期通知书及电话短讯(如适用)内注明之冷静期的最后一日并非工作日,则冷静期将包括随后的工作日的一天在内。保单权益人明白冷静期通知书是由中银人寿在交付保单时致予保单权益人或保单权益人的指定代表的一份通知书,以就冷静期一事通知保单权益人。此外,保单权益人明白若保单权益人曾经就本保单提出索偿并获得赔偿,则不会获退还保费及征费。

关于收取保费征费的安排:

保险业监管局按规定透过保险公司向保单持有人收取保费征费。为方便阁下,每当中银人寿向阁下收取保费时,将以收取保费的相同途径(包括自动保费贷款(如适用))一并收取保费征费。

重要事项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由中银人寿承保。集友银行有限公司(「集友银行」)为中银人寿委任的主要保险代理机构。
  • 中银人寿已获保险业监管局授权及监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经营长期业务。
  • 集友银行已获香港保险业监管局根据《保险业条例》(香港法例第41 章)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集友银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牌照号码为FA2899)
  • 中银人寿保留根据拟受保人及申请人于投保时所提供的资料而决定是否接受或拒绝有关投保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申请的权利。
  • 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受中银人寿缮发的正式保单文件及条款所限制。各项保障项目及承保范围、条款及除外事项,请参阅相关保单文件及条款。
  • 集友银行以中银人寿之委任保险代理机构身份分销人寿保险产品,有关人寿保险产品为中银人寿之产品,而非集友银行之产品。
  • 对于集友银行与客户之间因销售过程或处理有关交易而产生的合资格争议(定义见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职权范围),集友银行须与客户进行金融纠纷调解计划程序; 虽然以上计划的合约条款的任何争议,最终应由保险公司与客户解决,然而在实际可行和合适的情况下,集友银行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合理协助。
  • 此宣传品仅供参考,并只在香港以内派发,不能诠释为在香港以外提供或出售或游说购买中银人寿的任何产品的要约、招揽及建议。有关本计划及附加利益保障(如有)详情(包括详尽条款、细则、除外事项、保单费用及收费),请参阅中银人寿缮发的保单文件及条款。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络主要保险代理机构分行职员。